须 知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4)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7)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2)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3)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4)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5)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6)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7)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8)其他违法情形.

监管执法监督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有殴打、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戒具、违法适用禁闭等侵害在押人员人身权利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2)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3)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4)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5)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6)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7)其他违法情形.

事故检察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

(1)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

(2)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4)其他重大事故.

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

本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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